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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检测点的确定---工艺装置
工艺装置一、下列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释放源,应设检测器:
1、甲类气体或有毒气体压缩机、液化烃泵、甲类或成组布置的乙+类液体泵和能挥发出有毒气体的液体泵的动密封;
2、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甲类气体、有毒气体、液化烃或甲B类液体和能挥发出有毒气体的液体采样口和不正常操作时可能携带液化烃、甲B类液体和能挥发出有毒气体的液体排液(水)口;
3 、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甲类气体、有毒气体、液化烃的设备或管法兰、阀门组。
工业装置二、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设备区内,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宜小于1m。
工业装置三、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每隔15m可设一台检测器,且检测器距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有毒气体检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m。
工业装置四、当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布置不同火灾危险类别的设备时,可燃气体释放源的7.5m范围内设检测器。
工业装置五、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检测器,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易于积聚可燃气体处设置检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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